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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规〔2024〕2号
2024-12-18

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4-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24〕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24年12月18日

发 文 日 期 :

2024年12月18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水务 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 (财税〔 2024 〕 28 号 )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将 本市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 授权 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8.5%。

二、本市 冷却取用水 (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 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 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 的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 、 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 水资源税 属于取水口所在地 的 区级收入。

七 、 本 通知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 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 水务 局

20 2 4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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